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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
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抚宁县石门寨黑山窑前村0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建国路221号3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8363203-3。
法定代表人刘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岳春洲与被告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部购车款,事实存在,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冀C19378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部购车款,事实存在,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冀C19378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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