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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雷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周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杜春雷

原告张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中段富贵家园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党福全,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昌黎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对被告周某、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对被告周某、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学英

书记员:张晓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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