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某提出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222号阳光盛景B6号楼2-702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204018元。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定金,3月24日、3月31日,原告分两次将房屋首付款384018元交付给被告,原告根据该合同办理了贷款,4月1日,银行通知贷款审批通过。原、被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222号阳光盛景B6号楼2-702房屋,产权证号0201615966)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张某于房屋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刘某某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自愿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四、本案纠纷已全部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以后不再互相追究。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宏伟
代理审判员 庞美鸥
人民陪审员 张浩宇
书记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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