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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水县石力新型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徐水县石力新型水泥制品厂
鲁艳

原告张某(别名张磊),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石力新型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许成立,厂长。
委托代理人鲁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水县石力新型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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