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杨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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