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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康永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洪杰,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12号。
委托代理人康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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