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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张毅
郭翼飞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郭翼飞,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汉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义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余飞,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用,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保险单后,双方已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张某投保的车辆事故造成了损失,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险4545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予以赔付。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向原告张某出具保险单时,未能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一并给付原告张某,且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原告张某保险责任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主张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车损鉴定应按10%的比例扣除残值以及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失应当以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大成评报字(2014)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的车辆损失325842元为依据。原告张某请求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赔偿其施救费5000元,因系在事故中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失325842元、施救费5000元,合计33084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2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用,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保险单后,双方已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张某投保的车辆事故造成了损失,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险4545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予以赔付。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向原告张某出具保险单时,未能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一并给付原告张某,且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原告张某保险责任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主张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车损鉴定应按10%的比例扣除残值以及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失应当以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大成评报字(2014)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的车辆损失325842元为依据。原告张某请求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赔偿其施救费5000元,因系在事故中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失325842元、施救费5000元,合计33084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义杰

书记员:周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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