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彭俊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被告殷某某丈夫),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殷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被告殷骏之父),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德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远(系原告张德琴之子),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瞿思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秦某某、张德英、彭俊彦诉被告张某、殷某某、殷骏、张德琴、瞿思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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