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学,系张某某丈夫。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10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美河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10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波,山美河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曹中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10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系曹中浩之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山美河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曹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 强 审判员 刘秀卿 审判员 李芳芳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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