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高新区,系原告张某某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高新区。
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X3MCXL。
负责人:何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丽,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275元。
审判员 孟正军
书记员: 杨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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