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系张某某父亲。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代表人:曾佳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杜海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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