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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武邑县。
被告: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宜化东街69号。
负责人:姚勇,职位。
委托代理人:李俊波,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战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北。
法定代表人:卢国平,职位。

张某某与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军伟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军伟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 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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