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张芳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芳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景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平,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误工损失按其工作单位唐山市人民医院实际扣发的工资计算。护理费按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50.12元计算。根据原告住院出院等治疗情况,本院酌定给付交通费300元。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14209.2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误工损失按其工作单位唐山市人民医院实际扣发的工资计算。护理费按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50.12元计算。根据原告住院出院等治疗情况,本院酌定给付交通费300元。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14209.2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镇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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