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北区19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进行分割,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款等计209450元,并给付房屋增值计10万元,以上共计309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因被告跟原告说要买一套楼房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但是担心原告有房屋按揭不良贷款记录,而被告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为能顺利地办理房屋贷款,所以被告鼓动原告说先与她办理离婚,等买下房屋再复婚。原告起初不肯,但是禁不住被告的多次劝说,原告只得同意了。于是,2016年6月3日上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下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北区19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共计463736元,贷款买房,原告交付了首付款150000元。原、被告虽然离婚但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1月份之后两人共同装修楼房,期间,原告陆续给了被告47000元的装修款和地下室款,同时又支付了部分工料钱计12450元,并且原告还偿还了部分的房屋贷款约1万余元。在共同装修房屋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复婚,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8月份,因为装修房屋被告总是不断地向原告要钱,而被告却又不复婚,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继而分手,涉及相关房屋分割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被告解决,但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只得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购房款的金额无法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婕
书记员: 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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