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隆隆,男,汉族,河南省襄城县,现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5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安新县。
申请人张隆隆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冀A×××××号捷达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隆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冀A×××××号捷达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朱旭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