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万立平
熊冠众(湖北石首诚信法律服务所)
杨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男,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万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系被告万立平之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冠众,男,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万立平、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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