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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和广、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广。
被告:任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和广、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树苗款350000元及违约金10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经高权介绍,原告与二被告相识,2012年二被告合伙承包了位于内蒙古集宁的霸王河绿化工程,二被告向原告购买树苗欠付原告树苗款350000元,被告任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给原告打一欠条,承诺2013年1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向原告购买树苗欠原告树苗款350000元,由被告任某某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树苗款3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欠条中约定2013年1月1日前付清所欠款项,如不还清,每月加20%违约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应付树苗款的30%,即105000元,未超出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和广与任某某系合伙关系,提交的三份证言不足以证实二被告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和广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给付欠款350000元及违约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和广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树苗款350000元及违约金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解立辉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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