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阳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阳阳,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主要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阳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阳阳、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阳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662.8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8日,张阳阳司机胡宝全驾驶冀A×××××重型自卸车沿太行大街由北向南逆行至中段与正常由南向北行驶高亚州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亚州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胡宝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亚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配合伤者高亚州到石家庄市××医院及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高亚州的医疗费48362.89元。2015年3月,原告与伤者高亚州到被告处办理医疗赔偿费用事宜,因伤者对被告的赔偿金额不满未达成协议。2017年4月25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商议赔偿医疗费事宜,被告称需要走法律程序方能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张阳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被告作为涉案机动车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人,自愿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在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三责险按比例赔偿;2.诉讼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损失发生在2013年12月,至今已超过两年,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张阳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阳阳为其所有的冀A×××××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垫付伤者高亚州的医疗费48362.89元,有医疗费发票、事故认定书相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据此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剩余款项由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对于原告主张的三者车施救费300元,有石家庄联盛汽车救援中心出具的施救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300元。对于被告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12月18日,根据被告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原告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2017年4月均跟被告联系保险理赔事宜,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阳阳要求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三者车施救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给付原告张阳阳保险金10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项下给付原告张阳阳保险金38362.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贾彦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