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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长胜,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代理人:董传伍,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长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长胜称,申请人与张长军、张惠波、张惠洁、张会艳及张长华系兄妹关系。张长华因患精神病于1999年7月10日入住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治疗,于2001年11月29日17时在医院走失,至今已超四年,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无结果,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长华,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林甸县西北社区,系申请人张长胜的弟弟。张长华于1999年7月10日因患精神病进入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治疗,于2001年11月29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以上有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证明、林甸县西北社区工作站证明、林甸县公安局林甸镇西街公安派出所证明等证实。申请人张长胜申请宣告张长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长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长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长华于2001年11月29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十五年余。故申请人张长胜申请宣告张长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长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实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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