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长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周江龙,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袁卫某,男,1968年10月11日,汉族,住大冶市保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安,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张长生诉被告袁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长生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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