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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黄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黄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李某某之女。
被告:李银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李某某之父。
被告李某某、黄某、李银昌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罗传红,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黄某、李银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李某某、黄某、李银昌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冻结李某某、黄某、李银昌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黄某位于港窑路8号“运河名都”小区2-10-021003(产籍号02-0031-0452-021003)房屋。本案重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7)鄂059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运河名都1号楼2单元10层产籍号为02-0031-0452-021003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揭兴福 人民陪审员  揭志君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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