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山
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
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长山。
委托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沧州泊头市安顺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苏登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长山与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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