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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孙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54岁,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孙某某,女,53岁,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0.00元,保全费4320.00元,计97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0.00元,保全费4320.00元,计97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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