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华某汽车专业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
被告:李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冯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华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汽车专业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冯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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