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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华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汽车专业用品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华某汽车专业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
  被告:李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冯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华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汽车专业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冯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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