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存堂,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邯项目部。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邯项目部和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吴胜楠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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