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阳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闻喜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钱家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钱阳东、黄某。
第三人:钱正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阳东、黄某、钱家琪、第三人钱正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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