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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桂某千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秦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永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州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XXX-XXX-XXX号。
  被告:桂某千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某市。
  法定代表人:秦永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同意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00元,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6,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两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两被告需另行陪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且原告可就上述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已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0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40,300元,由原告承担10,300元,被告承担30,0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19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由原。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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