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6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自2015年始,原、被告双方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再生胶。2015年12月15日双方结算货款,被告欠原告7600元,同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被告又多次购买原告再生胶,一直也未清偿欠款。2016年12月18日,被告赊欠再生胶款项新增38650元,同日被告出具了欠款38650元的欠据给原告;以上欠款总计462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下只得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姜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是欠原告46250元,现在我也是没有钱,别人还欠我的,不过我争取抓紧时间还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某欠原告再生胶款46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两份欠条及被告的自认。被告姜某主张现在没有钱,争取尽快偿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承认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姜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46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4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李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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