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春兰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海涛
书记员: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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