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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和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玉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国章、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殷和营和殷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某某2008年8月26日、9月6日赊购原告张某某回丝欠货款6,213元。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以回丝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拒付货款。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回丝款6,213元。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回丝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实,不予采信。被告自认原告2010年要过一次货款,依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原告所称经常催要货款具备真实性,原告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回丝款6,213元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货款6,213元。
如被告殷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殷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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