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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殷某某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女,住清河县杨二庄镇黄金庄村。
被告史某某,男,住清河县杨二庄镇黄金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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