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3XL。主要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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