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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诉高永春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张某
高永春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曙光社区350组。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268组。
法定代理人王亚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高永春,女,自然状况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53号楼3单元7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与被告高永春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张某、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张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大威
审判员:林彦
审判员:徐桂莲

书记员:董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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