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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