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