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上海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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