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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C}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7民初330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博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某某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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