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娄磊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兴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被告蔡某某、人保定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定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分项赔偿,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38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计5920.1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218元、误工费785.4元、护理费3483元,计4486.4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由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2706.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定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分项赔偿,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38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计5920.1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218元、误工费785.4元、护理费3483元,计4486.4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由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2706.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负担160元。

审判长:祖银亭
审判员:蔡伟华
审判员: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