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铁某与刘某某共有权确认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铁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黑民申8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被申请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某分给张铁某关闭煤矿补助款9093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3年6月23日,原告张铁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联营开采煤炭合同书,合作经营勃利县顺天村煤矿一井和二井,成立勃利县顺天煤矿。后由于国家政策原因该煤矿被关闭。2007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合作关系合同书,并在合同书第五条中约定“如果在2007年6月30日该煤矿被取缔或作废,国家如给予赔偿,赔偿费双方各占一半”。2012年勃利县煤炭局给付勃利县顺天煤矿二井关闭矿井补助款1818700.00元,该补助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综合案件情况,合同书中的“赔偿费”与原告所述的“补助款”系同一概念。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2007年6月19日订立解除勃利县顺天煤矿与吉林张铁某联营开采煤炭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第五条亦真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2012年勃利县煤炭局给付勃利县顺天煤矿二井关闭补助款181870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以补助款发放的数额是以是否符合“八条标准”而确定,并且其为使煤矿符合“八条标准”投入大量资金为抗辩理由。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补助款发放的数额是根据是否符合“八条规定”而确定,并且原、被告双方在解除联营时并没有对解除合作后的投入进行约定,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另一抗辩理由为,在与原告解除联营后,为使该矿井能继续经营和保存下来,在无力经营的情况下,曾先后联系几个人对该矿井进行转让,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国家给予的该关闭矿井的补偿款1818700.00元也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全部扣划,现还欠大量债务。依据被告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告三次转让勃利县顺天煤矿以及引发纠纷所负债务均发生在与原告签订解除合同之后的单方行为,与本案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909350.00元关闭矿井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张铁某勃利县顺天煤矿二井补助款909350.0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审判长 彭春波
审判员 刘兰丽
审判员 李文军

书记员: 丛义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