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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隋某某等与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隋耀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梅,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忠原,系该院院长。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新,系该院医务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隋某某、隋耀坤与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隋某某、隋耀坤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隋某某、隋耀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隋某某、隋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隋某某、隋耀坤负担。

审判员  程英飞

书记员: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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