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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立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张立新名下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已扣划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存款465.98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张某某与张立新赡养费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立新支付被告给付2017年3月至5月生活费900元,给付医疗费用6250.6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欣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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