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宗满,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少军,男,河北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2.5亿元人民币,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引发诉讼,由于案件实质上体现的是涉及上亿资产交易的法律关系,且案件重大复杂,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标的额为2.5亿元人民币,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只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证照手续、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后又增加请求返还90%股权。但合同解除后涉及的其他问题重大复杂,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玉富
审判员 张宝贵
人民陪审员 王彪
书记员: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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