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孟海峰
包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业,大学文化,。
被告孟海峰,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包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海峰、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庆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海峰、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海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包某某作为被告孟海峰的保证人,有义务偿还此笔借款,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孟海峰、包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孟海峰、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予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8500元;
二、被告包某某对被告孟海峰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海峰、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海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包某某作为被告孟海峰的保证人,有义务偿还此笔借款,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孟海峰、包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孟海峰、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予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8500元;
二、被告包某某对被告孟海峰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海峰、包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庆东
书记员:张晓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