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街道煦煦饮品店支付起诉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23日工资8,600元;2、被起诉人支付医疗费4,000元;3、被起诉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工资差额3,530元;4、被起诉人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8月8日工资2,000元;5、被起诉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支付的2倍工资差额32,000元;6、被起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经审查,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街道煦煦饮品店于2017年8月10日设立,于2018年8月21日注销。
2018年7月23日,起诉人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2092号决定书,以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街道煦煦饮品店已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撤销该案。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应为生存的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组织。本案中,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街道煦煦饮品店在起诉人起诉前业已注销,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亚环
书记员:凌吕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