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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伍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汤悦,女,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1993年4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伍某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文、伍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雷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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