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春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楚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金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暕逸,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州区考棚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9619-9。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该院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樊劲松 审判员 傅焰明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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