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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随州市中心医院、随县安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良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安某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姜中侨,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才(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詹君健 代理审判员  叶 锋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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