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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诉随州市中心医院、随县安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良成(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中心医院
胡菊林(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朱波
随县安某某卫生院
徐斌轩
吴光才(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太贵之子)。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张良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安某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姜中侨,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斌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才(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随县安某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安居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詹君健、代理审判员叶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良成,被上诉人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胡菊林、朱波,被上诉人安居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轩、吴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詹君健
审判员:叶锋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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