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宣长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王吉仓、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宣长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一直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一份,约定交通小区7号楼2单元201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约定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放弃交通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归原被告的长子宣玉杰所有;二、其他均不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香妹
书记员: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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