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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铁树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亘 审 判 员 孙峻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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