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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曾都区铁树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铁树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亘 审 判 员  孙峻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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