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顾品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利军,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品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黄国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红星村XXX号。
  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黄琴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红星村XXX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品玉、第三人黄国成、黄琴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艳

书记员:王秋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