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利军,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品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黄国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红星村XXX号。
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黄琴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红星村XXX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品玉、第三人黄国成、黄琴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艳
书记员:王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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